嘉国税稽强扣〔2016〕1号
嘉峪关东岳永信钢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620200053120516
鉴于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6年11月10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嘉峪关核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00160012205250218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伍拾肆万贰仟零肆元伍角伍分(¥542,004.55元)
滞纳金(大写):贰拾捌万柒仟贰佰陆拾贰元肆角壹分(¥287262.41元)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计(大写):捌拾贰万玖仟贰佰陆拾陆元玖角陆分 (¥829266.96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甘肃省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