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国税稽强扣〔2016〕4号
嘉峪关市大西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620200695611026
鉴于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6年11月10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嘉峪关迎宾西路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00160010805150152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罚款(大写):贰佰肆拾壹万贰仟陆佰玖拾壹元捌角捌分(¥ 2,412,691.88 元)
合计(大写):贰佰肆拾壹万贰仟陆佰玖拾壹元捌角捌分(¥ 2,412,691.88 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甘肃省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11月10日